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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證信函作為意思表示的用途其實很廣泛,以下僅就兩個催繳款項為例,提供讀者參考:

一、以公司行號較常見的「欠繳貨款」為例,提供參考範本
【買方遲未給付尾款,賣方應如何請求價金?】

敬啟者:
依台端與本人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之買賣契約,台端訂製商品(品名:○○○○○)共○個,本人已於○○年○月○日交貨完畢,送貨單由台端公司職員○○○簽收無誤,台端應依約於驗收合格且收受本公司請款發票後,給付合約總價○%之尾款,共計新台幣○萬○仟○佰元整;惟迄今本人並未收到台端給付,特此通知,限台端於函到七日內,主動與本公司聯絡並將上開款項付清,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告訴,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配合照辦,以維誠信,並免訟累。
 


二、以公寓大廈較常見的「欠繳管理費」為例,提供參考範本
【住戶欠繳管理費,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如何催繳?】

敬啟者:
查台端係本社區○號○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 ○年○月起至○年○月止,欠繳本社區管理費○期,共計新台幣○萬○仟○佰元整整;茲因台端欠繳已逾兩期以上,本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暨本社區規約之規定,特此通知,請台端於文到七日內繳清,逾期本會將循法律途徑續行催討;敬請惠予合作,以維大樓之管理。


 ※ 補充  
(1) 民法 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延伸閱讀  
存證信函是什麼?|用途|撰寫的基本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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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viper.idv.tw/faqs-16.html
https://frankbetty.pixnet.net/blog/post/439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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